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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

   

中国银联第四届争议处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中国银联助理总裁兼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舒世忠

 

 

副主任委员: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郑承志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薛亚芹

 

 

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清算部总经理            

薄艺盛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银行卡差错处理部经理                    

任志骏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银行卡)主管                  

郁  梅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高级经理                 

杨 琳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高级经理助理     

陈光波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李国夫

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银行卡部副高级经理      

苏国经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部高级经理

沃兆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结算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黄  龙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业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营运部总经理         

陈小青

华夏银行个人业务部处室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助理  

崔永平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钟 鸣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业管理部总经理     

徐映红

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经理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程 昊

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运营分中心主任                

许 南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杨 芳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虞月君

    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规则

   (2006年11月中国银联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时公正地解决银行卡跨行交易争议、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联董事会授权专门协调解决跨行交易争议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银联。委员会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和有关单位的银行卡业务专家(以下简称委员)组成。

    第三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加入银联网络的各成员机构在开展跨行业务中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争议进行裁判、复议,并负责制定裁判规则和对裁判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第四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决定对裁判规则的增补、修订,对增聘、改聘委员等相关事宜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对成员机构提交的争议裁判申请,根据《银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裁判规则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提请复议的,按《细则》要求成立复议小组进行复议,或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处理。

    第六条 复议小组人员由非争议方的委员担任,复议小组成员从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中以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在内的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各2人,邮政储汇局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各1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地方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特邀的社会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董事会决定。第一届争议处理委员会名单由中国银联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银联主管业务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 争议裁判申请的受理、审查;

    (二) 为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做好各项组织及准备工作;

    (三) 督促执行争议处理的裁判结果;

    (四) 提出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改、增补草案;

    (五) 筹备争议委全体会议,并向委员提交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以及裁判工作情况通报等;

    (六) 建立争议处理案件档案、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并向成员机构发放有关案例汇编及相关材料;

    (七) 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的工作程序、内容等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八) 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负责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在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地区设立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简称地方办公室),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地方办公室负责受理仅由本地银联分公司完成转接的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地方办公室的人员设置、组成等相关事宜参照《细则》中各项规定。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业务发展动态;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银行卡业务制度或组织过银行卡业务大型项目;

    (三)精通《细则》,能够熟练运用《银行卡跨行业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进行裁判;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担当相关业务管理职责;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银联初审后报董事会核准聘请的办法确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经银联董事会重新审核后可继续聘任。

    争议处理委员会邀请司法部门和相关主管机构的专家作为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委员,由中国银联正式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对于在同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受到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投诉的委员,中国银联有权对其重新审核,报董事会核准,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对累计两届均由于投诉而受到审核的委员,将依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能接受指定参加复议小组工作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复议小组对申诉申请进行复议和参加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接受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定,组成复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诉申请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按《细则》规定召集的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接受中国银联委托进行相关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为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取与负责处理的申诉案件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对所参与复议的申诉案件发表处理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就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订、增补等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有权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并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采取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至2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集会议,但需提前将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相关提案或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位委员。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

    (一)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需通过全体会议复议的申诉申请进行复议,讨论并决定对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二)交流信息,研究争议处理中的各类问题,并形成相关工作建议;

    (三)确定增聘、改聘委员的建议名单,审查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至少于会议召开前7日向主任委员请假,同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表决意见为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会办公室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提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对符合本规定三十一条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由中国银联从各行推荐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报董事会审核后另行聘请。

    第三十四条 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落实后续工作并完成会议纪要报中国银联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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